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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华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某,男,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某自2011年11月至今,担任佛坪县长角坝镇田坝村党支部书记,协助长角坝镇政府从事对本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综治、维稳等方面的工作。2012年12月,某某某在佛坪县长角坝镇小南坪村采挖景观石,并将采挖的风景石卖给周至县马召镇的某某。在某某拉运石头过程中,华某某阻拦运输车辆从田坝村道路通行,某某某与华某某协调后才得以通行。为使某某拉运石头车辆不再被阻拦,某某某与华某某商议,由华某某负责协调当地村民关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2012年腊月底,某某某在华某某家的路边交给华某某2万元,华某某将其收下用于个人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利用其担任佛坪县长角坝镇田坝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在履行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综治、维稳等工作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在案件侦查阶段已将2万元涉案款全部退回办案机关,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庭审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某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履行对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侦查阶段,已将涉案款退回侦查机关。被告人华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由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