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与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东火星堂村。法定代表人:刘连河,厂长。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冀新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彦东,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阜民二初字第5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原告古城镇东火星堂砖厂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冀州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