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建华与被执行人泰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华,泰国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雷建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泰国存,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