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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前与黄伙胜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前,黄伙胜,姚邦见,姚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余前,女。被执行人黄伙胜,男。被执行人姚邦见,男。被执行人姚久昌,男。���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伙胜、姚邦见、姚久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黄伙胜、姚邦见、姚久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伙胜、姚邦见、姚久昌的银行存款19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鑫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