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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周成、胡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周成,胡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282-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被执行人周成。被执行人胡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1540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成,胡玉琴的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较多,所查封的房产需另案移送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的房产处置后参���分配,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款,对被执行人胡玉琴、周成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的执行款1915400元及利息,本院暂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2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