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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甘期和与吴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期和,吴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甘期和,职业不祥。被告:吴君,职业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期和与被告吴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期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期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期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期和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