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彭宗辉与保康县紫薇繁育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宗辉,保康县紫薇繁育开发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彭宗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永国,保康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保康县紫薇繁育开发中心。代表人陈怀勇,保康县紫薇繁育开发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宗辉诉被告保康县紫薇繁育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宗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宗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宗辉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发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