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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国平抢劫、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号罪犯吴国平,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7日作出(1997)泉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3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20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吴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对抢夺罪的量刑,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2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8.4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履行追缴财产2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