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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吉珍与谭正忠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珍,谭正忠,刘学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曹吉珍,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杜芃原,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正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刘学保,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吉珍与被告谭正忠、刘学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吉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