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效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未能生育,导致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6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婚后未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及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过程中产生争执,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以共同生活过程中,能够从家庭出发互相理解,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