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7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阙立全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立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905号原告阙立全,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瑞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7248-2。法定代表人郑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阙立全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祥荣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