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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家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5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云龙。被告吕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吕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吕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现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甲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办���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吕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吕某丙。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2年的磨合才办理结婚登记,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还生育一子一女,本应是和谐美满的家庭。现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由于被告吕某甲未到庭,无法查证其真实的想法。希望���告作为妻子和母亲多从家庭完整,孩子幼小的角度慎重考虑双方的婚姻问题。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存在机会和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希望被告吕某甲能够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努力地维系和珍惜自己的家庭,担当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庭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