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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吴勇军与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军,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勇军。委托代理人滕建玉,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俊,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72号法定代表人樊世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印曙,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吴勇军诉被告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勇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勇军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勇军负担。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