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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季改第,李娜与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12-1号申请执行人季改第,女。申请执行人李娜,女。申请执行人吴婷婷。被执行人程军,男。被执行人马健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军、马健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军、马健康银行存款246065.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