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陈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陈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3号原告陈国彬,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惠坤,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彬与被告陈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国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陈国彬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