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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陈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陈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3号原告陈国彬,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惠坤,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彬与被告陈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国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陈国彬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