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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王浩波与王浩波、金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王浩波,金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委托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萍,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波,职业不详。被告:金娴,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波、金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7元,减半收取6063.50元,由原告宁波利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