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志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33号罪犯杨志华,又名杨子华,原。199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1月30日被释放。1999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5月30日被释放。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庆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华犯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2011年1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二年,现刑期至2015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