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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刘某,现住石家庄市。被告薄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靳博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