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393号原告刘某,现住石家庄市。被告薄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靳博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