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国荣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4号罪犯林国荣,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于1997年5月9日作出(1996)莆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国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未退回的赃款一千八百万二千八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荣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8分。2011年、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本次考核期内缴纳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