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洪慧与王冬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慧,王冬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履行、强制执行)(2015)兖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慧被执行人:王冬启本院在执行宋洪慧诉王冬启,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冬启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8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