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郑球与夏军、乔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球,夏军,乔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郑球(曾用名郑裘),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夏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龙庙村××队××号。被执行人乔玉香,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龙庙村××队××号。郑球诉夏军、乔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郑球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军、乔玉香的银行存款549352元或查封价值549352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