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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彬诉黄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黄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33号原告陈彬,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唐文涛,四川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利,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陈彬诉被告黄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谢慈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彬及委托代理人唐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亚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41,000.00元,承诺2014年5月11日前付清。但被告在还款期满后一直未归还借款,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1,000.00元并支付2014年5月11日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借据各1份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原告陈彬多次借款与被告黄亚利,2014年4月11日被告黄亚利向原告陈彬出具借款41,000.00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中承诺于2014年5月11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亚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彬借款4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0元,由被告黄亚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