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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常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常某,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常某的姐姐。被告:叶某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