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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阎洪玉与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原告阎洪玉。被告阎宝琪,无职业。被告郭荣安,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玉诉被告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阎洪玉负担。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