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阎洪玉与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原告阎洪玉。被告阎宝琪,无职业。被告郭荣安,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玉诉被告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阎洪玉负担。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