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非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杭县林业局与梁建斌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林业局,梁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440。法定代表人雷日斌,局长。被执行人梁建斌,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梁建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建斌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梁建斌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6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