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邹伟与蒋庆标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蒋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94号申请执行人邹伟,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蒋庆标,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蒋庆标银行存款17846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