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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康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时雨与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雨,谢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时雨,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谢兴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雨与被告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时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李时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