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时雨与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雨,谢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319号原告李时雨,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被告谢兴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雨与被告谢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时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李时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