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新红与魏光云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红,魏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新红,农民。被申请人:魏光云(曾用名魏光义),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光云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予以保全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光云的英航存款4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魏光云所有的鲁Q×××××江淮汽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新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