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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朝阳乡人民政府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朝阳乡人民政府,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朝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仁章,该乡乡长。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广元市昭化区朝阳乡人民政府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账户(2268*************)上的存款4194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