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洪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杜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杜成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周洪竹,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修丽(系原告母亲),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撤诉等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被告:杜成祥,男,系吉E3T2**好牌出租车车主,司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杜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