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金昌与张勇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141号原告李金昌。被告张勇利。原告李金昌与被告张勇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永及被告张勇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昌诉称:我于2013年2月28日起给被告开车,至2014年1月10日,被告拖欠我工资款13000元,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5月22日再次拖欠我工资6550元,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拖欠我工资6000元,上述总计拖欠我工资款2555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资25550元;2、支付原告驾驶证违章罚款5600元;3、赔偿原告误工费1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勇利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拖欠工资款的事实及数额认可,但原告主张的罚款应当分清责任在谁,谁的责任谁承担,原告驾驶该车期间事故不断,造成事故,耽误了我的生意,给我造成了损失,不应支付误工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2月28日起到被告处开车,期间,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款,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4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证明各一份,证明载明的欠款数额分别为6000元、19650元(实为19550元),共计25650元(实为25550元),出具证明后,被告未进行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款数额为2555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李金昌劳动报酬2555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章驾驶证罚款5600元及误工费18000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范畴,原告对此可通过另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昌劳动报酬25550元。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张勇利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素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崔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