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涂开建与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开建,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涂开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大安路(凯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亚河,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962125元及利息等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2014)大邑民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厂区内价值1200000元的镀锌卷、彩涂卷、钢板等成品或半成品交申请人保管。2015年1月7日申请人以查封财产须经评估、拍卖程序,耗时较长,看管费用高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查封财产转移至其指定地点,由申请人自行看管,并承诺,若查封财产有任何损失,申请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本院(2014)大邑民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价值1200000元的镀锌卷、彩涂卷、钢板等成品或半成品。二、上述被扣押的财产交由申请人保管,如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高志强代理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