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陈秀英与陈秀英、袁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陈秀英,袁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英,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袁帮兵,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英、袁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安县海宝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