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松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16日作出的(2011)莱城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2)莱城执恢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在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并责令被执行人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在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银河星元科技有限公司在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