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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蔡某某抚养费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蔡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2010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法定代理人:雷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福,青海省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礼,蔡家堡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