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唐生申请执行王昱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唐生,王昱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同唐生,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仁和村*组,被执行人王昱栋,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号。被执行赵文莉,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昱栋之母。同唐生申请执行王昱栋、赵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同唐生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14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昱栋、赵文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昱栋支付申请执行人同唐生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7厘计算,其中40000元自2012年12月18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另100000元自2013年3月3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下余30000元不计利息),赵文莉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对王昱栋应承担利息的1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4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昱栋、赵文莉与申请执行人同唐生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文莉自愿用自己所有的现质押在申请执行人同唐生处的陕A539**奔驰小轿车抵账(抵消该案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450元;同时抵消案外人曹京杰借款30000元,王武飞借款33000元。对此方案申请执行人同唐生及案外人曹京杰、王武飞均表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斌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