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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王群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王群杰,房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王群杰。被执行人房宪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房宪宝在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