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宗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严宗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8-3号。负责人张云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宗传,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北支行)诉被告严宗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严宗传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贷款本金900000元、利息和罚息1704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3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严宗传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律师费27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被执行人严宗传名下有本市幕府西路33号金域中央17幢1单元902室房产一处,该房产申请人享有抵押权,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其名下还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也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该车,本院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