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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盛广星与马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广星,马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74号申请人盛广星,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鹏辉,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盛广星申请执行马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鹏辉银行存款二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