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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机电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机电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475-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机电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德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收入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