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执字第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胡兴刚与肥城市金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刚,肥城市金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806-1号申请执行人胡兴刚,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金德机械有��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兴刚与被执行人肥城市金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4)肥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