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秋桃、田党荣、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秋桃,田党荣,陈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号。负责人海峻,该社主任。被告刘秋桃,女。被告田党荣,男。被告陈芳,女。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秋桃、田党荣、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02元,但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芝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奇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