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执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执字第00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百漾村8001号3幢。法定代表人何仁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初,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泉西路627号。法定代表人盛娟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14842.8元及票据贴现损失6400元,合计121242.8元,于2014年6月19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71242.8元于2014年7月20日前给付完毕。如果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约付款,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121242.8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525元,由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14年7月20日前履行完毕。因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767.8元,执行费为50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此后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正在恢复生产经营并请求暂缓将上述机器设备移交评估、拍卖。本院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但均无有效执行线索而致执行无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上海岑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查封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但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已开始恢复生产经营,不宜将上述机器设备立即移交评估、拍卖。除上述机器设备外,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重新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