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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家富诉李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富,李建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家富,男,37岁。被告李建福,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富诉被告李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家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元,由原告王家富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