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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永林申请执行刘军、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刘军,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林,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陈丽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林与被执行人刘军、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日向刘军、陈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陈永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