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永林申请执行刘军、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刘军,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林,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陈丽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林与被执行人刘军、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商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3日向刘军、陈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陈永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