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保俊与李怀强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俊,李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俊,居民。被执行人李怀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保俊与被执行人李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平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偿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怀强在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申请执行宋春红的到期债权2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怀强在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申请执行宋春红的到期债权20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