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少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少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郑某,女。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金×,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身份证号码:××。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蓝 宁人民陪审员 赵珈艺人民陪审员 孟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