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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计合与尚明利、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姜计合。被执行人尚明利。被执行人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明利、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