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计合与尚明利、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姜计合。被执行人尚明利。被执行人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明利、济宁嘉润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