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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忠明上诉人杨忠明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立民初字第3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起诉请求为解除合同,且昆明市桃园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00年9月6日转变为私营企业,昆明市五华区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已于2014年6月9日出具证明,证实昆明市桃园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去世后,上诉人继承其父业办理业务,故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工商部门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昆明市桃园新型建筑材料厂的登记卡片记载中,该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状态为注销,而昆明市五华区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权证明企业的性质问题,故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具有昆明市桃园新型建筑材料厂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所提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红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