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李某,务农。被告周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华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李启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晶晶 关注公众号“”